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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4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体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我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在报到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得学籍的,学校发给其学生证和校徽。若遗失,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到教务处及时补办。学生证仅作为学生在校身份的证明,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不得一人持有两证。

第十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简称二甲,下同)及其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的,可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凡由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办理复学审批手续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单次请假最长不得超过30日,半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50日。学生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若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续假。因病请假应附二甲及其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须出具有关事由的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2日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3至5日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院(系)负责人审批;请假6日以上,由院(系)负责人审批,报学工部、教务处备案;请假天数超过30日(含30日)以上的,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实行考勤制度,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

    第十六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到课的,均按旷课论处。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这些课程期末都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均为考试课,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课程考核方式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依据课程特点提出具体方案,教务处审定。考核一般分为理论课程笔试(开卷或闭卷)和技能课程实践操作两种方式,笔试课程分为院(系)考课程和校考课程。原则上院(系)考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由各院(系)按考试中心规定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和考试中心备案;校考课程由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其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卡一式两份,一份由教务处保管,待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由学生所在院(系)保管,待学生毕业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必须全部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必须修满最低学分数。学生的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部分考查课程(含调查报告、毕业设计及顶岗实习等)按五级制记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优秀≥90,90>良好≥80,80﹥中等≥70,70>及格≥60,60>不及格);专业实践环节考核按百分制核定成绩。

(一)课程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期终考核两部分,具体考核方式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课程总评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终考核成绩按规定比例合成。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不能取得本课程学分,可参加补考或随下一级重考。其中选修课不及格的,学生既可重修重考,也可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另行选修其他课程。

(二)过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程作业、课程实验(设计)、课程测验、到课情况、学习态度、课堂表现等,按照课程过程考核的相关规定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有条件的免修免考制度,凡符合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课程替代及学分换算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审定学分。为鼓励学生自学、多学专业知识,除体育课、实验课、实践教学环节及有关政治思想教育课程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的其它课程均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完成学业的能力及已有知识基础有条件地申请免修或免考。

(一)免修凡申请免修的课程须提供该课程的相关学习材料(如学习笔记、已做习题,参加校外学习的有关证明等),并在开学一周内填写《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院(系)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执行。经审核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试所在院(系)应在该课程授课结束前两周通知其参加考试,考试不及格的,随下一级重考。

(二)免考。学生申请课程免考,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免考申请审批表。申请免考的条件具体见《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课程免考审批办法》。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凡申请免考的课程,经教务处终审后,在开学的第二周内由教务处按程序以书面材料将审批结果通知院(系)和学生本人,并将批准免考的学生及课程名单向考试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公布后,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开学一周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考试中心按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查询,并出具查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经申请批准,可随下一级相应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或作业、实践教学任务有三分之一及以上未完成,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未作停考处理的学生,学校不予安排补考,可随下一年级参加重考,成绩在60分以上均按“及格”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末5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直接予以留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级后原考核通过的课程学分记入学籍档案。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随其他年级学习后续课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三十条  留级的学生,须按新的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如本人所学专业下一级已停止招生,可申请调至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就读,所缺课程应予补修。

第三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对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需凭二甲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班级辅导员和院(系)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参加身体条件许可的体育运动,并根据参加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取得相应成绩。

第五节  转专业及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转入专业有接收条件,转出专业所在院(系)同意,经考核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二)入学后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专业调整。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书面申请,转入、转出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审批,方可转专业。

(二)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三)学生转入专业中已修的相同课程,即教材、教学大纲、学时基本相同,考核合格,申请转专业时可办理免修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需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省内转学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准;跨省转学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随级学习的;

(二)学生一次请假30日(含30日)以上或半年内累计请假达到50日的;

(三)本人申请或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认定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书》,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按批准的起止日期计算,休学期满后无正当理由在15日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各种待遇,且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第四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须持有关证件(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持二甲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按下一年级所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节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旷课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年旷课累计达到80学时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累计休学超过两学年不能复学的;

(六)达到第二次留级条件的;

(七)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或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八)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九)超过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十)累计8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后,教务处根据退学决定注销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籍按教育部规定的学制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应按规定的学制年限毕业或延迟毕业;延迟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

第四十八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未

修满毕业总学分的;

(二)按规定已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仍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对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修满毕业总学分的结业学生,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之内可申请回校补修未完成的课程,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补修完规定应修课程,仍未修满毕业学分的,仍按结业处理,不再准予补修。

第四十九条  对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学生,留察期满经学校审查批准按期解除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终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报省教育厅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配合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或传播非法网络经营或盈利活动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学生患有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有权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由学校团委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团委批准,至保卫处备案,并按照参加活动人数的多少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涉及政治类的讲座、活动必须经宣传部审批或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学校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各类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其他学生违纪情况处分详见《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七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给予学生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原则上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视情况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等组成。

  学校制定《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中相关学籍管理内容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学生管理相关内容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学籍管理咨询电话:029-8189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