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工作人员是考试实施的执法者和鉴定人,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责任人,为保证考试质量,维护考试纪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指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命审题教师、制卷人员、考试组织人员、答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有关人员。
第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试工作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有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三、评卷人员不遵守评卷规范,错评、漏评或统分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巡考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内不得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二、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三、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四、擅自变动考试时间和地点的;
五、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七、在监考、评卷、登分中,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因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
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
一、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二、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考试成绩的;
三、指使、纵容、授意其它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五、试卷在领取、保管、看守、领用过程中,丢失试卷的;
第五条 发生以下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外,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前考试的;
二、命题教师在考前有意透露本次考试内容的;
三、试卷在领取、保管、看守、领用过程中,有意泄密的。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正式课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