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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陕工商院考[2019]1号

关于印发《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等相关考试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经广泛征询各学院、教学部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等相关考试制度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2.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主考职责

3.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监考守则

4.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考场规则

5.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高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6.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中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7.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8.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考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1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有效途径,也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促进考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考试工作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开课部门)两级管理。全校的考试工作由主管考试的副校长直接领导,考试中心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协调。

第四条 学校成立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考试中心,协调和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二级学院(开课部门)成立部门考试工作组,主考由二级学院院长(开课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副院长(副处长)、秘书、辅导员等人员组成,负责本院(本部门)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考试中心负责公共必修课的考试组织和实施工作,各二级学院(开课部门)根据学校总体安排,负责本学院(本部门)的考试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考试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考试管理制度的制订。

(二)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总体安排。

(三)负责课程的成绩管理。

(四)负责公共必修课的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录入。

(五)负责公共必修课考试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开课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制订本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院(本部门)课程的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录入。

(三)负责审查学生考试资格;按规定办理学生缓考、免修审批手续。

(四)负责本院(本部门)课程考试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第三章 考试范围与要求

第八条 考试的范围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补考等。

第九条 课程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机试、技能技法测试等,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课程特点自行决定。笔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第十条 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并由二级学院依据《陕西工商职业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由本人在该门课程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报考试中心备案。无故缺考和故意请假回避正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四章 命题及试卷保管要求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命题两套(A、B卷),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于考试结束后报考试中心备案,试题满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同一课程在同一授课时间段内有多名授课教师的,须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并制定统一的评分和阅卷标准。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课程试卷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存档保管,试卷保存期为三年。

第五章 试卷评阅及成绩录入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由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六条 评卷工作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并按要求由任课教师将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系统。课程成绩录入工作原则上按照“谁负责开课,谁负责组织录入成绩”执行。

第十七条 如果学生对考试成绩及评卷工作有疑问,可于第二学期开学初向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提出查询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主考职责

主考是考试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持考试的全面工作。学校主考由分管考试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各二级学院(开课部门)主考由二级学院院长(开课部门负责人)担任。考试期间主考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保证考试公平、公正,顺利进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选聘监考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二、负责安排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安全制度。出现试卷遗失、泄密等情况须立即上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负责组织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宣布纪律。通过培训,使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考试纪律、监考程序等。

四、监督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佩带统一发放的工作标识,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对严重失职的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试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学生考试违纪等问题。

六、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附件:3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监考守则

一、监考教师应接受工作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监考任务和工作流程,在监考工作中须佩带统一的监考标识,遵守考试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二、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检查考场座位及有关设备,组织学生按单人单桌隔列就座,检查清理禁带物品并集中存放,宣读考场规则,考试前5分钟清点、发放试卷。

三、检查学生是否携带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学生未携带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不允许参加考试。如证件丢失,须持所在二级学院开具的附有本人照片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的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四、考试开始后,指导学生填写班级、学号、姓名等信息,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

五、考试期间,监考教师一般不得对试题做任何解释。若考生对试题字迹不清楚等提出询问时,应当众说明;若考生提出试题有误,应报主考处理。

六、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及检查工作。在监考过程中不得看书、看报、看手机、闲谈、吸烟、打电话等,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手机等通讯工具须关闭或调至静音。对监考不认真或失职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按《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七、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立即停止其答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在考场记录单上详实记录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学生本人签字后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处理。

八、监考教师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适当延长考试时间的,须报主考批准后方可执行。

九、考试规定结束时间一到,指令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待试卷收齐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十、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须将试卷及《考场签到表》、《考场记录单》一并交回。

附件:4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考场规则

一、考生须持本人学生证于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该门课程当次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英语听力考试开始后至结束前,考生不得进出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将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证件丢失者,须持所在二级学院开具的附有本人照片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的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三、严禁考生携带各种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已携带入场的应按要求在指定位置存放。参加闭卷考试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可携带该考试科目规定允许的相关资料。

四、考生答卷前,应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姓名、学号等相关信息,凡因漏写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或者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学生证号、姓名或作其它标记的,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

五、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六、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题卡)和题目(如画图题)按具体要求执行。

七、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

八、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严禁夹带;严禁换卷、替考及其他违纪、作弊行为。

九、凡考试违纪、作弊者,依照《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陕工商院学[2018]20号)进行处理。

附件:5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高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二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四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按指定位置就坐,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备查。考生在开考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携带手机、电子辞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该科目规定允许的书籍和资料。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用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监考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六条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后方能离开考场。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考试中擅自更换座位或座位号;

(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

(五)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

(六)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视监考教师口头警告而重犯者;

(二)开考后,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他人物品者;

(三)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教师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者开考后规定离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者;

(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未收齐试题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时,擅自离开考场;

(五)携带第四条禁止携带的物品且未按规定放置在指定位置;

(六)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考后传接纸条或试卷;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教育不改者;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等带出考场;

(四)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答题纸);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六)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二)在考场中,不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纠缠、威胁、侮辱、诽谤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三)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考试违纪行为。

第四章 考试作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二)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者(指定用铅笔答卷的除外);

(三)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将教材、参考资料、作业本、笔记本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放置在考试所用的课桌内、座位旁、答卷下;

(二)闭卷考试中,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或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者;

(三)偷窥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窥、抄袭答卷;

(四)将手机、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使用;

(五)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或资料者(包括交换的双方);

(六)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考生考试签到表》上或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姓名、考号等信息,但尚未答题者;

(二)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查看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三)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相互传递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五)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六)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 评卷过程中,阅卷教师发现两份或以上试卷答案雷同,经考试中心审核确认,对相关学生的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作弊行为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处理,辱骂、威胁、殴打监考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者;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三)组织他人共同实施考试作弊者;

(四)一学期考试中两次违纪作弊行为,其情节均达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因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者;

(六)其它违纪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五章 考试违纪处理的程序

第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教师应根据《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考场规则》、《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监考守则》和本规定上述相关条款及时处理。

(一)监考教师当场向作弊学生宣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并要求停止答卷,取消其考试资格,收回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二)监考教师收集学生违纪作弊证据,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予以暂扣并出具收据;

(三)监考教师在《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见附件)上如实填写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并签字(2人以上),要求当事考生在该记录单上签字;

(四)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填写好的《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五)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二级学院应当以监考教师填写的《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和有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原则,参照《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陕工商院学[2018]20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自学校下发正式文件之日起生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陕工商院学[2018]21号)进行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

附件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

姓 名

二级学院

学 号

班 级

课程名称

考试时间

年 月 日 时

违纪事实:

监考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

处理意见

处分意见:

处分依据:

二级学院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监考教师应对学生违纪、作弊情节如实记录,并要求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如果学生拒绝签字请注明。

(2)考试结束后本记录单以及学生的作弊材料应立即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考试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按照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报有关部门处理,并将最终处理结果报考试中心、教务处备案。

附件:6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中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小学守则》及《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二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四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按指定位置就坐,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备查。考生在开考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携带手机、电子辞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该科目规定允许的书籍和资料。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用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监考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六条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后方能离开考场。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 考试违纪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考试中擅自更换座位或座位号;

(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

(五)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

(六)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视监考教师口头警告而重犯者;

(二)开考后,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他人物品者;

(三)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教师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者开考后规定离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者;

(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未收齐试题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时,擅自离开考场;

(五)携带第四条禁止携带的物品且未按规定放置在指定位置;

(六)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考后传接纸条或试卷;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教育不改者;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等带出考场;

(四)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答题纸);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六)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二)在考场中,不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纠缠、威胁、侮辱、诽谤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三)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考试违纪行为。

第四章 考试作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二)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者(指定用铅笔答卷的除外);

(三)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将教材、参考资料、作业本、笔记本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放置在考试所用的课桌内、座位旁、答卷下;

(二)闭卷考试中,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或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者;

(三)偷窥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窥、抄袭答卷;

(四)将手机、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使用;

(五)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或资料者(包括交换的双方);

(六)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考生考试签到表》上或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姓名、考号等信息,但尚未答题者;

(二)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查看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三)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相互传递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五)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六)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 评卷过程中,阅卷教师发现两份或以上试卷答案雷同,经考试中心审核确认,对相关学生的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作弊行为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处理,辱骂、威胁、殴打监考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者;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三)组织他人共同实施考试作弊者;

(四)一学期考试中两次违纪作弊行为,其情节均达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因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者;

(六)其它违纪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五章 考试违纪处理的程序

第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教师应根据《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考场规则》、《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监考守则》和本规定上述相关条款及时处理。

(一)监考教师当场向作弊学生宣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并要求停止答卷,取消其考试资格,收回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二)监考教师收集学生违纪作弊证据,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予以暂扣并出具收据;

(三)监考教师在《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中职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见附件)上如实填写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并签字(2人以上),要求当事考生在该记录单上签字;

(四)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填写好的《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中职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五)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二级学院应当以监考教师填写的《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中职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和有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原则,参照《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陕工商院学[2019]7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自学校下发正式文件之日起生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生申诉处理规定》(陕工商院学[2019]6号)进行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中职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

附件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中职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

姓 名

二级学院

学 号

班 级

课程名称

考试时间

年 月 日 时

违纪事实:

监考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

处理意见

处分意见:

处分依据:

二级学院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监考教师应对学生违纪、作弊情节如实记录,并要求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如果学生拒绝签字请注明。

(2)考试结束后本记录单以及学生的作弊材料应立即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考试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按照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报有关部门处理,并将最终处理结果报考试中心、教务处备案。

附件:7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工作人员是考试实施的执法者和鉴定人,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责任人,为保证考试质量,维护考试纪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指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命审题教师、制卷人员、考试组织人员、答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有关人员。

第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试工作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有看书、看报、看手机、聊天、吸烟、打电话等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三)评卷人员不遵守评卷规范,错评、漏评或统分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巡考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内不得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二)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三)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四)擅自变动考试时间和地点的;

(五)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七)在监考、评卷、登分中,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违反相关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的;

(九)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

(一)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二)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考试成绩的;

(三)指使、纵容、授意其它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五)在领取、保管、看守、领用试卷过程中,造成丢失的;

第五条 发生以下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前考试时间的;

(二)命题教师在考前有意透露本次考试内容的;

(三)试卷在领取、保管、看守、领用过程中,有意泄密的。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由所在部门会同考试中心、教务处共同认定违规行为,报人事处、纪检监察处按本规定和相关人事、干部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课程考试。

附件:8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考试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考试期间统筹协调全校考试的有关事宜,快速有效地处理全校范围内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开课部门)考试工作组负责在考试期间快速有效地处理本学院(本部门)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考试中心。

第四条 突发事件是指考试中发生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造成考试成绩无效的重大突发情况,包括:

(一)由于战争、自然灾害、恐怖事件或大面积暴发传染病等造成考试不能进行;

(二)由于考试期间发生考生集体作弊、罢考、闹事、围攻、冲击考场,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试秩序混乱,管理失控;

(三)由于试卷在命题、印刷、运输、考前和考中保管等环节发生试卷被盗、丢失、私自提前拆启以及其它原因造成试题泄密;

(四)上机考试因为突然停电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五)其它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二级学院(开课部门)、考试中心应立即向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同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记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制定处理方案,于第一时间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第六条 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暴发传染病疫情等事件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停考或延期考试的决定,或者其它处理方案。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各二级学院(开课部门)、相关部门应立即妥善疏散、安置考生,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至最低。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爆发传染病,各二级学院(开课部门)、相关部门应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进行人员隔离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七条 发生考前试题试卷泄密事件时,各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接受调查处理。

如果在试卷印制、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提前拆启以及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失密,考试中心报经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泄密严重程度及扩散范围决定:

(一)考试照常举行;

(二)已考科目成绩无效;

(三)泄密科目停止考试;

(四)启用备用试题重新印制,延期考试。

第八条 发生考场秩序混乱、管理失控事件时,各二级学院(开课部门)和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缓解考生情绪,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

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作弊、考场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的情况,各二级学院(开课部门)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并按照有关考务规定进行详细记录。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场,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各二级学院(开课部门)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安全保卫部门应对带头闹事、违法学生采取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相关部门和全体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条 发生其它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